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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国营、集体、股份制有限责任、私营、联营等企业
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2、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3、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个体工商业户
填写清楚、齐全的个体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业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登记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 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法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营业执照》副本 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报告表。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消及其他情形,依法终纳税义务的, 或因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国税征收机关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手续: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报告表 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发票领购簿和未结报的各类发票 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注销前,应先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等有关证件,结清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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