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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违章处理规定

  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 规定, 对下列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作出处罚。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有:
   (1)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 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 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5)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6) 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7)用票单位私自印刷发票;
   (8) 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9) 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行为。

  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有: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有: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有: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 金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有: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自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 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有: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 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拒绝接受有关发票的问题的询问;
   (8)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 分别处罚。
                                           

(二)空白发票违反法规的处罚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 法所得,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税款损失或造成偷骗税的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骗税,构成犯罪行为的,税务机关书面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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