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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企业法人执照》和建筑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3) 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在贷款人或其代理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5)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6)借款人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7)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措施;
(8) 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人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2.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3.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市场的需求;
4.贷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5.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够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和不可预见等原因追加预算的需要;
6.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9)发放单位住房贷款,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购建房项目须经有权部门批准,并持有有关的证明文件,项目风险度较小;
2.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购房价格或项目投资总额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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