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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对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贷款通则》,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事情书》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并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制度审批。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贷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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