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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与监管

一、帐户的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

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

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

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

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二、帐户的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

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

查处: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

   (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

   (3)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

   (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

   (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转户及闭户
  1、转户:

  (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

规范,给帐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

转户手续。

  (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

《外汇帐户使用证 》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批准书》。开户

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

   (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

《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使用证》后,

核发《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

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

   (2)因违规使用帐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

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帐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或相

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

《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

   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

检暂行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外汇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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