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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变更登记

一、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姓名等登记事项时,均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迁移到原登记机关辖区以外,向迁入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后,原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六)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自股款缴足之日起或用公司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决定作出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定或决定作出 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七)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八)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有关证明(同设立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登记机关备案。

  (十)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于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十一)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将换发营业执照。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受理变更登记后,审核合格的,在十天内法定三十日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二、私营企业


  (一)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企业种类以及合伙企业负责人等主要登记项目时,均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1、申请人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共同签名),申请报告应写明变更的内容。

   2、工商部门初审基本符合变更条件后,发给《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应表格,申请人按表格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申请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应表格; (3)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呈报表; (4)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5)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合伙企业因合伙人退伙,仅剩一人投资时,应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人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5、私营企业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开的企业应当办理开业登记;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当办理开业登记 。

   6、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迁移变更手续并注册,发给新《营业执照》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变更后,核准变更的于十日内(法定三十日)办结,换发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


  (一)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的变更期限与公司变更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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