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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注销登记
一、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
(一)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董事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注销登记应当自公司清算组织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受理注销登记后,核准注销的在五天(法定三十日)内核准注销登记。
二、私营企业
(一)私营企业歇业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递交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完税证明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印章。
(二)合伙企业歇业时,应递交合伙人歇业协议。
(三)私营企业破产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递交破产证明,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后,准予注销的,在五天内(法定三十日)办结
三、分公司
(一)公司注销分公司,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收缴分公司《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期限与公司注销登记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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