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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因欠资等原因中止合同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审批机关同意中止合同、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复;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关外商不出资、中止合同的依据; (三)中止合同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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