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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办须知
(一)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的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实行非独立核算。
(二)申请登记步骤,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应填写的表格
1、提交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母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原件
2、本局依据母公司的执照和章程确认由哪个工商局的哪个部门登记。
3、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系工商部门印发的表格);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经营场所的房产属于母公司自有的,则应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母公司出具的给其下属分公司无偿使用其房产的证明;如系租用的,应提供租约(由母公司出面签约)及租赁许可证(该证由房管部门或土管部门出具),租用期限至少一年以上;
(3)母公司股东会决议(有参考式样);
(4)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指国家有法律、法定和政策专门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需要单独提供的文件和证件,如《环保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其他许可证等)。
(三)核准登记程序
核准登记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发照等步骤:
1、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后,发给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的起始日期。
2、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申请登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3、发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提出意见,按审批程序呈报审批,由主管局长签署同意后,核准发照,对不予核准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及时通知申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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