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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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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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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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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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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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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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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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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沉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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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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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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