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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一切险
险种名称
船舶保险一切险
险种类别
运输工具险
险种性质
主险
险种责任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或疾病; 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泊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四)保险人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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