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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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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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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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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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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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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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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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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三)
爆炸;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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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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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 保险标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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